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6/202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修改如下:
一、[……]
(一)[……]
(二)第二階段:二零二一年八月七日至八月二十八日期間,向餘下人口及其他居住單位的居住者收集資料。
二、[……]
三、為複核二零二一人口普查所收集資料的質量,應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四日至九月十九日進行普查後的質量抽查。”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