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9/202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八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