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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2/2021號行政法規

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醫療人員實習錄取制度、修讀條件、實習期、評核方案及制度、最後考核,以及實習的其他運作條件及規則。

第二條

錄取進行實習

一、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第十六條的規定,獲准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的利害關係人,獲錄取進行實習。

二、獲錄取進行實習的利害關係人及獲醫療專業委員會認可適合進行實習的機構或場所的名單須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

三、醫療專業委員會為利害關係人安排實習,並須考慮安排的適當性,尤其是利害關係人於資格認可考試所獲的得分及提供實習的機構或場所的條件。

四、按上款規定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

五、利害關係人須自上款所指的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向醫療專業委員會表明是否接受實習;如未有聲明接受實習,則視為放棄,並註銷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第三條

實習合同擬本

一、提供實習的機構或場所負責根據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及相關實習方案編製一份實習合同擬本。

二、實習合同擬本須載有下列內容:

(一)合同各方的身份資料、簽名及住所;

(二)實習員的學歷水平;

(三)總實習期及實習開始日期;

(四)實習範疇以及在該範疇內給予實習員的職務或工作;

(五)實習地點以及每日、每周的實習時數;

(六)實習員有權獲得的年假日數,如適用;

(七)實習津貼金額;

(八)簽訂合同的日期。

三、醫療專業委員會負責核准實習合同擬本,並就合同的相關疑問及缺漏作出澄清。

第四條

實習合同

一、實習是按照實習員與提供實習的機構或場所簽訂的實習合同進行,該合同須按照醫療專業委員會核准的實習合同擬本訂立。

二、實習合同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一式兩份,每一締約方各執一份。

三、提供實習的機構或場所負責將與每名實習員已訂立的實習合同副本送交醫療專業委員會存檔。

四、於實習期間,實習員的正常工作時間及相關缺勤、每日及每周休息、公眾假期以及工作安全與衛生的制度,須與適用於提供實習的機構或場所一般工作人員的制度相同。

五、與實習員有關且影響其職務上法律狀況的一切事實,均須由提供實習的機構或場所通知醫療專業委員會。

第五條

個人檔案

一、醫療專業委員會須為每名實習員開立個人檔案,其內所載資料須不斷更新。

二、個人檔案內須載有下列資料:

(一)申請資格認可的證明文件;

(二)資格認可考試的成績;

(三)實習合同副本;

(四)每一階段性實習的報告及最後成績;

(五)實習員成績合格或不合格的最後報告;

(六)其他關於實習員狀況而須記錄的資料。

第二章

實習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每月實習津貼

一、於實習期間,提供實習的機構或場所須向實習員支付每月實習津貼,津貼金額不得少於醫療專業委員會訂定的金額。

二、下列情況不給予實習津貼:

(一)根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中止實習的期間;

(二)根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重複實習方案的期間;

(三)不合理缺勤的期間;

(四)因發生意外而合理缺勤,只要該意外所引致的民事責任受下條規定的保險承保;

(五)實習員終止實習合同後重新獲錄取進行實習的期間。

第七條

保險

一、除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職業民事責任保險外,提供實習的機構或場所尚須為實習員購買人身意外保險。

二、人身意外保險須承保實習員於實習期間及因實習進行的活動、以及往來居所與實習地點可能發生的危險。

第八條

年假

如實習員有年假權,其年假須根據相關實習方案的規定編排和享受,但不得影響修讀實習。

第九條

缺勤

一、實習員在實習期內每日的整段或部分時段缺席,按提供實習的機構或場所對一般工作人員所定的規定,視為缺勤。

二、缺勤以整日計算。

第十條

缺勤的解釋

一、對缺勤的解釋,須自缺勤日起三日內以填寫專用表格作出;如連續缺勤,則自最後缺勤日起計。

二、就缺勤解釋是否合理,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具職權根據實習方案的規定作出附理由說明的決定。

三、就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不批准上款所指缺勤解釋申請的決定,實習員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第十一條

缺勤的後果

一、根據每一實習所定的特定方案,不合理缺勤超過總實習期的百分之五,導致實習員的成績不合格、終止實習合同以及註銷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二、根據每一實習所定的特定方案,不合理缺勤超過每一階段性實習期的百分之十,導致實習員在相關階段性實習的成績不合格。

三、根據每一實習所定的特定方案,經合理解釋的缺勤超過總實習期或每一階段性實習期的百分之十,導致實習員須補回缺席的超出期間。

四、上款所指缺席超出期間的補回,由醫療專業委員會批准。

五、就終止實習合同的決定,實習員可自知悉相關終止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全會提起必要上訴。

第十二條

實習員的義務

一、實習員參加相關實習方案的一切活動時,須勤謹和守時,並須為其缺勤和遲到作合理解釋。

二、實習員須完成按實習方案分派的工作。

三、實習員受第18/2020號法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醫療人員職業義務約束。

第三章

實習的構成

第十三條

實習的開始

根據第三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實習自實習合同內訂定的日期開始。

第十四條

實習的中止

一、實習在下列情況下中止:

(一)經適當證明患病超過連續二十二日;

(二)因成為母親而缺勤的期間;

(三)經適當證明屬不可抗力的原因。

二、在任何情況下,實習的中止均不得影響總實習期,實習員須補回相關中止的期間。

三、上款所指中止期間的補回,由醫療專業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

實習方案

一、在不影響每一實習所定的特定方案的情況下,由醫療專業委員會核准的實習方案,尤其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實習期;

(二)每一階段性實習的編排;

(三)理論培訓課程每個學科的課時分配;

(四)視為合理缺勤的情況;

(五)理論及實踐培訓大綱;

(六)訂定獲醫療專業委員會認可適合進行實習的機構或場所;

(七)就理論培訓課程的評核訂定須遵守的相關標準;

(八)就實踐培訓課程的評核訂定須遵守的相關標準。

二、總實習期不得少於六個月,亦不得超過一年。

三、實習方案須上載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的網頁。

第十六條

導師

一、按每一實習所定的特定方案,提供實習的機構或場所可為實習員提供一名或多名導師,其負責按培訓方案指導培訓,以及協助實習員融入工作小組。

二、導師是與實習員同一範疇的具有必要技術資格的醫療專業人員,並經實習部門負責人建議,由醫療專業委員會指定。

三、在指定導師時,須儘可能由一名導師負責指導最多三名實習員,但經醫療專業委員會許可的例外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更改實習地點或導師

一、實習員得以具理由說明的申請書要求醫療專業委員會批准更改正在進行實習的機構、場所或導師。

二、有關申請書須附同一份由原導師就實習員的表現編製的評核報告。

三、如申請獲批准,實習員須將上款所指報告的副本交予新導師。

第四章

評核和評分

第十八條

評核的要素

一、實習採用持續評核及最後評核的制度。

二、每一階段性實習的最後成績,須以相關導師所編製的報告為依據。

三、編製上款所指的報告時須考慮實習員在該期間的整體工作,包括考試成績及學習上的參與程度。

四、持續評核實習員時,尤須考慮下列標準:

(一)技術上的執行能力;

(二)專業素質的提升;

(三)職業上的責任感;

(四)工作上的人際關係;

(五)各階段性實習的考試成績。

五、每一實習的評核制度、成績計算和評分,均由醫療專業委員會訂定。

第十九條

持續評核

一、根據每一實習所定的特定方案,持續評核的成績為每一階段性實習得分的簡單算術平均數或加權算術平均數,該評核由實習員所屬專業範疇的資格認可委員會作出。

二、實習方案所定的每一階段性實習的評分以0至100分表示,實習員於每一階段性實習得分達50分或以上,則在持續評核取得合格。

第二十條

最後評核

一、持續評核取得合格後,則進行最後評核。

二、為評核實習員的理論及實踐知識水平,最後評核按每一實習所定的特定方案,包括知識口試或知識筆試,又或包括知識口試及知識筆試,而該最後評核亦可輔以其他甄選方法。

三、知識考試由典試委員會負責考核,該委員會至少由三名正選成員組成,而候補成員數目須與正選成員數目相同。

四、上款所指典試委員會,由醫療專業委員會指定,並可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根據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的規定設立的資格認可委員會的專業人員;

(二)由醫療專業委員會為此而認定具特別資歷的醫療人員;

(三)(一)項所指專業人員及上項所指醫療人員。

五、評核制度、成績計算和評分,均由醫療專業委員會於每一實習所定的特定方案中訂定。

六、最後評核採用0至100分計算,實習員得分達50分或以上視為合格。

第二十一條

不合格

一、在整個實習方案中,實習員僅可重複不合格的階段性實習一次。

二、根據醫療專業委員會訂定的規定,實習員在最後評核中得分低於50分,僅可重複最後評核的知識考試一次。

三、實習員於重複階段性實習或重複最後評核時不合格,導致終止實習合同以及註銷資格認可臨時登記。

四、如實習員缺席其須出席的任何一日考試,導致終止實習合同以及註銷資格認可臨時登記;但經適當證明因故不能出席且為醫療專業委員會所接納的缺席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豁免修讀

一、屬第十一條第一款、上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情況且重新獲錄取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可自資格認可臨時登記被註銷之日起兩年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申請豁免修讀已取得合格成績的階段性實習。

二、就醫療專業委員會不批准上款所指豁免修讀申請的決定,實習員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第二十三條

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

一、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為持續評核得分與最後評核得分的簡單算術平均數。

二、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須載於由醫療專業委員會確認並公佈於《公報》的名單。

三、就上款所指的確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四、如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合格,醫療專業委員會辦理醫療人員的確定登記,並發出資格認可證書。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四條

實習員的紀律制度

實習員一旦作出違紀行為受第18/2020號法律規定的醫療人員紀律制度約束。

第二十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