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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分別與珠海市商務局、拱北海關及珠海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簽署《青茂口岸珠海境內(珠海市商務局)資產移交協議》、《青茂口岸珠海境內(拱北海關)資產移交協議》及《青茂口岸珠海境內(珠海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資產移交協議》。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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