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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設立青茂出入境事務站。
一、青茂出入境事務站可二十四小時不間斷運作。
二、青茂出入境事務站僅限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以及持往來港澳通行證的中國內地居民使用,並主要以自動化的方式及程序作出入境管控,以實施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出入境事務站進行補充的目的。*
三、為更好確保上款所指目的及青茂出入境事務站的適當運作,治安警察局可將須進行事先登記程序、遵守年齡及身高限制、時間段,以及為提升運作順暢的其他規則訂為使用條件。
四**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2024號行政命令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2/2024號行政命令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八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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