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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進口及轉運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表所載的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序號 | 貨物名稱 |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 (NCEM/SH) (第六修訂版) |
1 | 一次性餐飲吸管,不可降解塑膠製 | ex.3917.32.00 |
2 | 一次性飲料攪拌棒,不可降解塑膠製 | ex.392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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