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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 註:第20/2022號行政命令第一條(將經第32/2021號行政命令許可設立的“中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開業期間延長一年,至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及三月十三日第3/95/M號法律《金融及保險機構的合併及分立》第十條和第十二條c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名為“中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Banco da China (Macau), S.A.”,英文名稱為“Bank of China (Macau) Limited”的銀行,以便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及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的條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銀行業務。
“中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資本不得少於澳門元一百三十億元。
一、許可屬“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與個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企業、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公共實體的銀行業務所涉及的財產轉移至“中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免除一切源自上款許可的具執行力的行為的稅項、費用、公證費及登記手續費。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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