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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4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修改如下:
“三、委員會隸屬運輸工務司司長運作,並由其擔任主席,成員組成如下:
(一)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
(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三)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四)海事及水務局局長;
(五)環境保護局局長;
(六)助理海關關長一名;
(七)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一名;
(八)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一名;
(九)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一名。
四、上款(六)項至(九)項所指的成員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其任期在委任批示中訂定。
七、海事及水務局向委員會提供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
八、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負擔,由海事及水務局的預算承擔。”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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