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4/2021

刊登日期:

2021.8.23

版數:

1509-1510

  • 修改經第24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
相關法規 :
  • 第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海域管理及發展統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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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 土地工務局 - 海事及水務局 - 環境保護局 - 海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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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4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修改如下:

    “三、委員會隸屬運輸工務司司長運作,並由其擔任主席,成員組成如下:

    (一)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局長;

    (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三)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四)海事及水務局局長;

    (五)環境保護局局長;

    (六)助理海關關長一名;

    (七)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一名;

    (八)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一名;

    (九)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一名。

    四、上款(六)項至(九)項所指的成員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其任期在委任批示中訂定。

    七、海事及水務局向委員會提供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

    八、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負擔,由海事及水務局的預算承擔。”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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