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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一切所需權力,作為簽署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簽署《關於為澳門環保工作提供技術支撐的合作意向書》。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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