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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b項及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住所設於葡萄牙里斯本的“Haitong Bank, S.A.”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分行,其名稱為“海通銀行澳門分行”,葡文名稱為“Haitong Bank, Sucurs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Haitong Bank, Macau Branch”,以便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將核准的條件從事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七條第一款e項、f項、g項、j項及l項規定的以下業務:
(一)為自己或為客戶進行與貨幣及外滙市場上流通證券、期貨及期權之交易,以及進行外滙、利率及有價證券有關之經營活動;
(二)參與發行及推銷有價證券及提供有關服務;
(三)銀行同業市場之中介活動;
(四)金融諮詢服務;
(五)提供商業資訊。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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