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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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4/2021號行政法規

醫學及護理專科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醫學及護理專科,該等專科分別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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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第一條所指者)

醫學專科

1. 內科

2. 心臟科

3. 血液科

4. 腎科

5. 肺科

6. 神經科

7. 皮膚科

8. 胃腸科

9. 腫瘤科

10. 復康科

11. 內分泌及代謝科

12. 風濕科

13. 感染科

14. 老年醫學科

15. 精神科

16. 運動醫學科

17. 普通外科

18. 心胸外科

19. 小兒外科

20. 血管外科

21. 整形外科

22. 神經外科

23. 泌尿科

24. 麻醉科

25. 骨科

26. 婦產科

27. 兒科

28. 急症醫學科

29. 危重醫學科

30. 眼科

31. 耳鼻喉及頭頸外科

32. 口腔及頜面外科

33. 家庭醫學科

34. 公共衛生學科

35. 醫務行政科

36. 臨床病理科

37. 病理解剖科

38. 法醫科

39. 放射治療科

40. 放射及影像學科

41. 核醫學科

附件二

(第一條所指者)

護理專科

1. 重急症護理

2. 癌症護理

3. 紓緩護理

4. 心科護理

5. 外科護理

6. 康復護理

7. 內科護理

8. 婦產科護理

9. 兒科及新生兒護理

10. 心理及精神護理

11. 老年護理

12. 社區衛生護理

13. 感染控制護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