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3/2021號行政法規

醫療人員學歷或專業資格水平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為從事第18/2020號法律所指職業而要求的學歷或專業資格水平。

第二條

學歷或專業資格

一、為從事第18/2020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所指職業並為適用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所要求的學歷或專業資格水平如下:

(一)醫生——臨床醫學或內外全科學士學位;

(二)牙科醫生——牙科醫學或口腔醫學學士學位;

(三)中醫生——中醫學學士學位;

(四)藥劑師——藥學學士學位;

(五)中藥師——中藥學學士學位;

(六)護士——護理學學士學位;

(七)醫務化驗師——醫務化驗或臨床化驗學士學位;

(八)放射師——放射學學士學位;

(九)脊醫——脊骨神經醫學學士學位;

(十)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學士學位;

(十一)職業治療師——職業治療學士學位;

(十二)語言治療師——語言治療學士學位;

(十三)心理治療師——臨床心理學碩士學位;

(十四)營養師——營養學學士學位;

(十五)藥房技術助理——藥劑技術課程,課程為期至少三年。

二、為適用上款(一)項至(十四)項的規定,具有藉不授予學士學位的連讀制度取得的碩士或博士學位者亦視為具有合資格學位的人士。

三、為適用以上兩款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取得的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的課程年期,由醫療專業委員會訂定。

四、除以上三款所指要件外,醫療專業委員會尚考慮課程目標、課程大綱、學習計劃以及課程的學分數目。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