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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及由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Gestora de Fundos de Pensões Macau, S.A.”及英文名稱為“Macau Pension Fund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藉發行二萬股每股面值為澳門元一千元的股票,將其公司資本由澳門元四千萬元增至澳門元六千萬元;自此,公司資本由六萬股組成,每股面值為澳門元一千元。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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