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及第9/2016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行使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權利的地點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及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零時起,未被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可以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持有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方可入境。
二、上款所指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的有效期限,由衛生當局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疫情風險而訂定。
三、基於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緊急救援,以及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況,衛生當局可豁免第一款所指人士遵守有關的措施。
四、廢止第8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