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修改如下:
“五、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方面,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受下列限制:
(一)如屬許可工程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為澳門元九千萬元;
(二)如屬許可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為澳門元三千萬元;
(三)如屬許可工程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五千四百萬元;
(四)如屬許可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一千八佰萬元;
(五)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三)項及(四)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分別為澳門元二千七百萬元和九百萬元;
(六)如屬許可其他法定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九百萬元。”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