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6/2021

刊登日期:

2021.6.28

版數:

1016-1028

  • 核准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三)項規定的表格格式。
相關法規 :
  •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 - 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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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二)職程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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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三)項規定的下列表格格式,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四:

    (一)《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

    (二)《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

    (三)《開考報名表》(適用於晉級開考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條的開考);

    (四)《開考履歷表》。

    二、上款所指的表格格式得以電子方式提供。

    三、以電子方式提供的表格格式可列印,並等同於以紙張方式提供的表格格式,填寫後以親送方式遞交,且不妨礙可使用第五款所指的電子表格。

    四、以電子方式提供的表格格式如列印後為活頁,應將各頁按順序編號及釘裝,以確保文件的整體性和完整性;各頁均須由簽署人簡簽及註明日期,惟載有簽名之頁除外。

    五、第一款(一)項、(二)項及(四)項所指的報名表及履歷表亦得以行政公職局提供的電子表格提交,該電子表格含有本批示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四所載表格格式所列的資料內容。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

    附件一

    〔第一款(一)項所指者〕

    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

    附件二

    〔第一款(二)項所指者〕

    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

    附件三

    〔第一款(三)項所指者〕

    開考報名表

    附件四

    〔第一款(四)項所指者〕

    開考履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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