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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三)項規定的下列表格格式,其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四:
(一)《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
(二)《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
(三)《開考報名表》(適用於晉級開考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條的開考);
(四)《開考履歷表》。
二、上款所指的表格格式得以電子方式提供。
三、以電子方式提供的表格格式可列印,並等同於以紙張方式提供的表格格式,填寫後以親送方式遞交,且不妨礙可使用第五款所指的電子表格。
四、以電子方式提供的表格格式如列印後為活頁,應將各頁按順序編號及釘裝,以確保文件的整體性和完整性;各頁均須由簽署人簡簽及註明日期,惟載有簽名之頁除外。
五、第一款(一)項、(二)項及(四)項所指的報名表及履歷表亦得以行政公職局提供的電子表格提交,該電子表格含有本批示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四所載表格格式所列的資料內容。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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