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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5/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第24/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b)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新型冠狀病毒檢測收費表,以取代附於第20/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新型冠狀病毒檢測收費表。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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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型冠狀病毒檢測收費表(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對象 收費
(澳門元)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外地僱員及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每次檢測費用為45.00(混樣檢測)
每次檢測費用為150.00(單樣檢測)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5/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34/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5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61/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