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3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註:在第17/2022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所指的資助規章生效前,本批示中未與第17/2022號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繼續適用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結合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該規章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廢止第82/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附件

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規章訂定大專助學金(下稱“助學金")及補充援助的發放制度。

二、助學金包括:

(一)貸學金;

(二)獎學金;

(三)特別助學金;

(四)特殊助學金。

三、補充援助包括:

(一)住宿費貸款;

(二)啓程旅費貸款;

(三)回程旅費貸款。

第二條

一般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助學金:

(一)持有有效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二)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或非高等教育學校就讀不少於三年,且就讀期間持有有效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三)擬於提出助學金申請緊接的學年修讀由依法設立的高等院校以面授方式開辦的預科課程或以下高等教育課程:

(1)副學士文憑課程;

(2)高等專科學位課程;

(3)學士學位課程;

(4)學碩連讀的學士學位課程;

(5)學碩博連讀的學士學位課程;

(6)學碩連讀的碩士學位課程;

(7)碩士學位課程;

(8)學碩博連讀的碩士學位課程;

(9)碩博連讀的碩士學位課程;

(10)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

(11)學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

(12)博士學位課程;

(四)不具有與申請助學金用以修讀的課程相同程度的學位,但不影響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五)符合本規章規定各類助學金的申請條件。

第三條

助學金的支付

一、除本規章另有規定外,每一學年的助學金分兩期支付,每期為六個月。

二、助學金以轉入受益人的銀行帳戶方式支付,而如該銀行帳戶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帳戶,有關轉帳費用和匯率差額均由受益人承擔。

第四條

申請期

一、貸學金及特殊助學金於每年六月接受申請,為期十五個工作日。

二、獎學金及特別助學金於每年八月接受申請,為期十五個工作日。

三、接受申請的起始日由學生福利基金訂定。

第五條

確認

一、獲甄選者應於學生福利基金訂定的期限內遞交以下文件,以確認接受獲批給的助學金,否則將視為放棄接受:

(一)承諾償還聲明書,如屬貸學金或補充援助;

(二)承諾償還不適當收取的款項聲明書,如屬獎學金、特別助學金或特殊助學金;

(三)承諾於完成課程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中國內地從事職業活動的聲明書,如屬特別助學金或特殊助學金;

(四)獲甄選者的銀行帳戶資料,其中須載有銀行名稱、帳號及持有人姓名;

(五)申請助學金用以修讀的課程和年級資料;

(六)住宿證明或旅費證明,如屬補充援助。

二、如獲甄選者尚未成年,上款(一)項至(三)項所指的聲明書由法定代理人簽署。

第六條

職權

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具職權對助學金及補充援助的申請、甄選、批給、續期、延長、中止、終止及償還等一切相關事宜作決定,並負責跟進有關卷宗。

第二章

貸學金

第七條

貸學金的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的家團每月總收入不得超過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的上限。

二、如利害關係人擬申請貸學金再修讀不多於一個相同程度的學位課程,其尚須向學生福利基金償還的款項不得多於總還款額的三分之一。

第八條

貸學金的申請

一、貸學金申請透過向學生福利基金遞交申請表作出,並附同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副本;

(二)家團總收入和財產聲明書。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家團成員包括以共同經濟方式生活的人士,尤指父母或繼父母、未婚且同住的兄弟姐妹、監護人或被監護人、配偶、子女。

三、家團總收入是指申請期緊接之前十二個月有關家團成員可處置收入的一切來源,包括薪俸、工資、雙糧、假期津貼、退休金、撫恤金、租金、存款利息、酬勞、佣金及商業活動的利潤。

第九條

貸學金的期外申請

一、如在每年訂定的申請期外,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導致在安排就學時遇到困難,利害關係人可於翌年二月最後一個工作日或之前提出貸學金申請。

二、申請表應附同上條第一款所指的文件,以及解釋期外提出申請的文件。

三、貸學金期外申請的受益人在受助期首年僅獲發放相等於六個月的貸學金金額,但屬根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三)項或(四)項規定被終止發放獎學金而提出貸學金期外申請者除外。

四、按本條規定批給的貸學金不計算在每學年已訂定的貸學金名額內。

第十條

貸學金受益人的甄選

一、甄選是按申請人的整體家團經濟狀況作出,考慮因素包括:

(一)家團的每月總收入;

(二)家團的財產;

(三)家庭狀況。

二、家團每月總收入依下列公式計算:

C =(R - DH)÷ 12

其中:

C = 家團每月總收入;

R = 最近十二個月家團總收入;

DH = 最近十二個月家庭自住房屋總開支(租金或供款)。

三、從家團總收入中扣除的家團自住房屋總開支,其最高金額為澳門元六萬元。

第十一條

貸學金的受助期、延續及延長

一、貸學金的受助期一般為受助就讀課程尚餘最短的修讀年期。

二、完成預科課程的受益人,如不間斷地在緊接的學年繼續升讀副學士文憑課程、高等專科學位、學士學位、學碩連讀的學士學位課程或學碩博連讀的學士學位課程,可申請延續貸學金的發放,但受助期僅為所升讀課程最短的修讀年期。

三、完成副學士文憑課程、高等專科學位或同等程度課程的受益人,如不間斷地在緊接的學年繼續升讀學士學位課程、學碩連讀的學士學位課程或學碩博連讀的學士學位課程,可申請延續貸學金的發放,但受助期僅為所升讀課程最短的修讀年期減去已享受貸學金的年期。

四、如受益人未能在課程尚餘最短的修讀年期內完成課程,可申請延長貸學金的受助期,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貸學金的續期

一、受益人應於每年十一月最後一個工作日或之前,遞交貸學金續期申請,並附同繼續修讀受助課程的證明文件,尤其是高等院校發出的該學年修讀課程及年級資料。

二、如受益人不在上款所指的期限內遞交續期申請及文件,或未在學生福利基金指定的期限內對不合規範的申請及文件作出補正或澄清,則終止發放貸學金,但經學生福利基金例外地批准可延遲遞交、補正或澄清的情況除外。

第十三條

中止發放貸學金

一、如受益人獲高等院校批准休學且提供適當證明,可申請中止發放貸學金,最長為期一學年,且經適當說明理由,尚可申請延長,但最多延長一學年。

二、中止發放期間不計算在受助期內,並待受益人復學並提交相關證明後始繼續發放貸學金及計算受助期。

第十四條

終止發放貸學金

一、在下列任一情況,終止發放貸學金:

(一)受益人作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

(二)受助期完結;

(三)受益人放棄貸學金或退學;

(四)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情況。

二、如屬上款(一)項所指的情況,須立即償還全數已收取的款項。

三、如屬第一款(二)項至(四)項所指的情況,須按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償還全數已收取的款項。

第十五條

貸學金的償還

一、債款以每月一期的分期形式償還,每期還款額不得低於按本條規定計算的金額。

二、受益人應於償還期內償還債款,償還期依下列公式計算,且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P=(n+2)×12

其中:

P代表償還期;

n代表收取貸學金的年期。

三、如還款金額低於或等於澳門元五萬元,償還期不得超過二年,即二十四期。

四、償還期按以下還款金額延長:

(一)高於澳門元二十五萬元但低於或等於澳門元四十萬元,償還期延長二年,即二十四期,但總償還期不得超過十年,即一百二十期;

(二)高於澳門元四十萬元,償還期延長三年,即三十六期,但總償還期不得超過十一年,即一百三十二期。

五、如屬上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情況,償還期自受助就讀課程的修讀年期結束後翌月起第七個月首日開始。

六、如屬上條第一款(三)項及(四)項所指的情況,償還期自受益人知悉終止發放貸學金決定後翌月起第七個月首日開始。

七、如受益人失業或家團經濟出現重大困難的情況,導致未能償還已訂定的每月還款金額,可向學生福利基金申請暫時調低每月還款金額,並附同相關證明文件,但不影響其既定的償還期。

第十六條

中止償還貸學金

一、如屬以下任一情況,經學生福利基金批准,可中止償還債款:

(一)在開始償還後,受益人再獲批給本規章所載的助學金;

(二)在終止發放貸學金後,受益人繼續修讀同等程度的課程;

(三)受益人全職修讀授予學位的課程;

(四)受益人全職修讀授予證書或文憑的課程;

(五)經證明受益人患病或意外傷殘,導致暫時無法履行償還義務。

二、如屬上款(一)項所指的情況,中止償還至批給新助學金終止發放為止。

三、如屬第一款(二)項及(三)項所指的情況,中止償還的期限最長可至有關課程尚餘的最短修讀年期,且受益人必須每年遞交繼續修讀課程的證明文件,尤其是高等院校發出的該學年修讀課程及年級資料。

四、如屬第一款(四)項所指的情況,累計中止償還的期限最長為兩年。

五、如屬第一款(五)項所指的情況,中止償還的最長期限由學生福利基金根據受益人提供的證明訂定。

第三章

獎學金

第十七條

奬學金的申請條件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可申請獎學金:

(一)最近一學年的成績為全科及格;

(二)最近一學年的平均成績等於或超過十六分(二十分制)或八十分(百分制)成績,或在其學校名列第一或第二。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正在修讀預科課程、副學士文憑課程、高等專科學位課程、學士學位課程、學碩連讀的學士學位課程、學碩博連讀的學士學位課程、學碩連讀的碩士學位課程、學碩博連讀的碩士學位課程、碩士學位課程或碩博連讀的碩士學位課程的學生可申請獎學金:

(一)最近一學年的成績為全科及格;

(二)最近一學年平均成績等於或超過十六分(二十分制)或八十分(百分制)或成績已達到“良”或以上程度。

三、倘上兩款所指的平均成績並不是以二十分制或百分制為滿分,又或不是以“良”或以上程度呈現,由學生福利基金在申請手續指南中公佈的、按申請人正就讀的國家或地區訂定須達到的成績要件。

四、獲高等院校或其領導人員、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發出推薦信修讀以下課程者,可申請獎學金:

(一)學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

(二)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

(三)博士學位課程。

第十八條

奬學金的申請

奬學金申請透過向學生福利基金遞交申請表作出,並附同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副本;

(二)對於屬上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申請人,應附同最近兩學年具有可量化資料的成績、全科學年成績及平均成績;如未能提供平均成績,則由學生福利基金按申請人提供的成績及評核準則計算平均成績;

(三)對於屬上條第四款所指的申請人,應提交高等院校或其領導人員、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發出的推薦信、上一高等教育層次所獲的成績、擬修讀課程的簡介,以及倘有的在學術、專業和科研方面經驗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奬學金受益人的甄選

一、應屆高中畢業生的申請人為一組,並按申請人最近一學年的成績進行甄選;如成績相同,則採用前一學年所取得的成績。

二、修讀預科課程、副學士文憑課程、高等專科學位課程、學士學位課程、學碩連讀的學士學位課程、學碩博連讀的學士學位課程、學碩連讀的碩士學位課程、學碩博連讀的碩士學位課程、碩士學位或碩博連讀的碩士學位課程的申請人按就讀的國家或地區分組,並按申請人最近一學年的成績進行甄選;如成績相同,則採用前一學年所取得的成績。

三、修讀學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或博士學位課程的申請人為一組,並按上一高等教育層次成績、擬修讀課程屬全日制或非全日制,以及申請人在學術、專業和科研方面的經驗進行甄選。

第二十條

奬學金的受助期、延續、續期及中止發放

一、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三條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獎學金的受助期、延續及中止發放,但不影響以下數款規定的適用。

二、修讀學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或博士學位課程的受益人,受助期為受助就讀課程的尚餘最短修讀年期,但不超過三年。

三、受益人應於每年十一月最後一個工作日或之前,遞交獎學金續期申請,並附同下列文件:

(一)繼續修讀受助課程的證明文件,尤其是高等院校發出的該學年修讀課程及年級資料;

(二)最近一學年成績的證明文件,而如屬修讀學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或博士學位課程者,可遞交最近一學年導師對受益人已開展的研究發表意見的學習報告,以替代該等證明文件。

四、如受益人不在上款所指的期限內遞交續期申請及文件,或未在學生福利基金指定的期限內對不合規範的申請及文件作出補正或澄清,則終止發放獎學金,但經學生福利基金例外地批准可延遲遞交、補正或澄清的情況除外。

第二十一條

終止發放獎學金

一、在下列任一情況,終止發放獎學金:

(一)受益人作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

(二)受助期完結;

(三)修讀碩士或以下程度課程的受益人最近一學年取得的平均成績低於十六分(二十分制)或八十分(百分制)或“良”,或未能取得學年成績全科及格,但經適當證明且經學生福利基金批准的特殊情況除外;

(四)修讀學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或博士學位課程受益人最近一學年取得的平均成績低於十三分(二十分制)或六十五分(百分制)或“良”,或未能取得學年成績全科及格,又或未能取得導師對其最近一學年已開展研究的贊同意見,但經適當證明且經學生福利基金批准的特殊情況除外;

(五)受益人放棄奬學金或退學;

(六)上條第四款所指的情況。

二、如屬上款(一)項所指的情況,受益人須立即償還不適當收取的款項。

第二十二條

獎學金受益人的特別義務

一、奬學金受益人於最後一個受助學年結束後,須於緊接的十一月最後一個工作日或之前提交最後一個學年成績、在學或畢業的證明文件;倘屬修讀學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或博士學位課程的受益人,可提交最後一個學年導師對其已開展研究發表意見的學習報告,以替代該等證明文件。

二、不履行上款所指的義務,須按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償還最後一個學年已收取的款項,但經適當證明且經學生福利基金批准的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章

特別助學金

第二十三條

特別助學金的申請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特別助學金:

(一)最近一學年取得的平均成績為合格,如屬擬修讀預科課程、副學士文憑課程、高等專科學位課程、學士學位課程、學碩連讀的學士學位課程、學碩博連讀的學士學位課程、學碩連讀的碩士學位課程、碩士學位課程、學碩博連讀的碩士學位課程或碩博連讀的碩士學位課程;

(二)上一高等教育層次取得的平均成績為合格,如屬擬修讀學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或博士學位課程;

(三)申請手續指南所載的特定申請條件。

第二十四條

特別助學金的申請

第十八條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特別助學金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

特別助學金受益人的甄選

一、修讀碩士或以下程度課程,按申請人最近一學年的成績進行甄選;如成績相同,則採用前一學年所取得的成績。

二、修讀學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或博士學位課程,是按上一高等教育層次成績、擬修讀課程屬全日制或非全日制、以及申請人在學術、專業和科研方面的經驗進行甄選。

第二十六條

特別助學金的受助期、延續、續期及中止發放

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特別助學金的受助期、延續、續期及中止發放。

第二十七條

終止發放特別助學金

一、在下列任一情況,終止發放特別助學金:

(一)受益人作虛假聲明或提供虛假資料;

(二)受助期完結;

(三)修讀碩士或以下程度課程的受益人最近一學年平均成績不合格,但經適當證明且經學生福利基金批准的特殊情況除外;

(四)修讀學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或博士學位課程受益人最近一學年平均成績不合格,或未能取得導師對其已開展研究的贊同意見,但經適當證明且經學生福利基金批准的特殊情況除外;

(五)受益人轉換修讀不受特別助學金援助的課程;

(六)受益人放棄特別助學金或退學;

(七)第二十條第四款所指的情況。

二、如屬上款(一)項所指的情況,受益人須立即償還不適當收取的款項。

三、如屬第一款(二)項至(七)項所指的情況,受益人須按下條的規定從事職業活動。

第二十八條

特別助學金受益人的特別義務

一、如屬上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情況,受益人須於受助就讀課程的修讀年期結束後翌月起六個月內開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中國內地從事職業活動,期間不少於受助年期。

二、如屬上條第一款(三)項至(七)項所指的情況,受益人須自知悉終止發放特別助學金決定後翌月起六個月內開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中國內地從事職業活動,期間不少於受助年期。

三、如屬以下任一情況,受益人可申請中止履行上兩款所指的義務,並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一)受益人於完成課程或特別助學金被終止後修讀學位課程,中止期間以有關課程的最短修讀年期為限;

(二)受益人因患病而無法履行義務,中止期限由學生福利基金根據提供的證明訂定;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而需要中止履行義務,中止期間以二年為限。

四、不履行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義務,須根據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償還全數已收取的款項,但經適當證明且經學生福利基金批准的特殊情況除外。

五、受益人於最後一個受助學年結束後,須於緊接的十一月最後一個工作日或之前提交最後一個學年成績、在學或畢業的證明文件;倘屬修讀學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碩博連讀的博士學位課程或博士學位課程的受益人,可提交最後一個學年導師對其已開展研究發表意見的學習報告,以替代該等證明文件。

六、不履行上款所指的義務,須根據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償還最後一個學年已收取的款項,但具適當證明且經學生福利基金批准的特殊情況除外。

第五章

特殊助學金

第二十九條

補足

一、發放特殊助學金的目的是為了可以補充以上各條中未有包括在內的特別情況,以及補足其他實體提供但被認為不足的援助,以便受益人所建議的學習計劃得以繼續。

二、特殊助學金是每月定額助學金,並需從中扣減倘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實體發放的具延續性的助學金。

三、利害關係人可於既定期間以外申請學生福利基金與其他實體合作發放的特殊助學金,有關申請應於有關課程開課日前三十日內提出。

四、其他實體是指支持受益人修讀指定課程,且獲學生福利基金確認為配合其就特殊助學金所訂定的人才培養政策的實體。

第三十條

適用制度

一、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特殊助學金制度。

二、如受益人轉換就讀的國家或地區,終止發放特殊助學金。

三、如屬上款所指的情況,適用經必要配合後的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

第六章

助學金的兼收

第三十一條

兼收

一、本規章所指的助學金不得同時兼收。

二、如申請人提出多項助學金申請且同時獲批給,須於學生福利基金訂定的期限內以書面通知學生福利基金其選擇,否則按以下順序批給一項助學金:

(一)特殊助學金;

(二)特別助學金;

(三)獎學金;

(四)貸學金。

三、助學金受益人不得同時兼收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實體發放的具延續性的助學金,但特殊助學金受益人除外。

四、如違反上款的規定,受益人須退還兼收期間所收取的助學金,或放棄其他實體發放的助學金。

第七章

補充援助

第三十二條

補充援助的發放

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住宿費、啓程旅費及回程旅費證明以貸款方式發放補充援助。

二、申請人的住宿費、啓程旅費及回程旅費的開支,須等於或超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下限,方可獲發放補充援助。

三、第一款所指補充援助的發放金額上限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

第三十三條

補充援助的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的家團每月總收入不得超過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的上限。

二、申請人應在申請助學金時一併申請補充援助,且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三、擬續期的助學金受益人可在每年十一月最後一個工作日或之前提出補充援助的申請。

四、補充援助的申請須附同家團總收入及相關費用的證明文件。

五、按第三款規定批給的補充援助不計算在每學年已訂定的補充援助名額內。

第三十四條

補充援助受益人的甄選

甄選是按申請人的家團每月總收入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補充援助的償還

一、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補充援助的償還,但下款規定者除外。

二、補充援助與貸學金或因本規章規定而須償還的其他助學金的總和為須償還的債款總額,並須按相關規定償還。

第八章

受益人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義務

一、受益人的義務:

(一)準確地按學生福利基金的要求作一切聲明和澄清;

(二)通知學生福利基金有關轉換課程、高等院校、就讀國家或地區等事宜;

(三)對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其學習成果的情況,即時通知學生福利基金;

(四)如更改聯絡資料或銀行帳戶資料,盡快通知學生福利基金。

二、不履行上款所指的義務,可導致終止助學金的發放。

第三十七條

重新申請

如屬助學金被終止的情況,受益人擬再獲發放助學金,須重新提出申請。

第九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名額、金額及收入和開支的限制

助學金及補充援助的名額、金額及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以及住宿費、啓程旅費及回程旅費的開支下限,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訂定。

第三十九條

帳目的校正

一、如發現發放的助學金金額與受益人應收的金額存在差異,學生福利基金應向受益人支付不足的助學金或要求受益人退還多付的助學金。

二、如受益人發現已償還金額超出償還總金額,受益人可向學生福利基金申請退回多償還的金額。

三、如發現受益人的償還金額不足償還總金額,受益人應償還因錯算而尚欠的金額。

第四十條

豁免

在例外情況下,經學生福利基金作出具說明理由的建議,社會文化司司長可豁免助學金受益人償還債款,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中國內地從事職業活動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

時效

本規章規定的助學金受益人應償還債款的時效適用《民法典》關於時效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強制徵收

一、為強制徵收的效力,按本規章規定受益人應償還的債款視為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的債務,並須在學生福利基金指定的期間償還。

二、如未於上款所指的期間自願履行有關的償還義務,須按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以學生福利基金發出的償還款項決定的證明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十三條

過渡規定

一、對已取得助學金受益人身份且已開始計算償還期者,適用取得助學金時生效的規章規定。

二、對已取得特別助學金或特殊助學金受益人身份且已開始履行服務義務者,適用取得特別助學金或特殊助學金時生效的規章規定。

三、對尚處於受領助學金狀況、未開始計算償還期或未開始計算服務義務年期的受益人,適用經第82/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但下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四、尚處於受領助學金狀況的受益人須在每年十一月最後一個工作日或之前提出助學金續期或補充援助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