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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9/2008號法律修改及第39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12/2000號法律《選民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於二零二零年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造成的影響,以下規定不適用於擬申請確認續期的法人於上述年度的活動:
(一)第39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
(二)第28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
(三)第5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三)項;
(四)第5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三)項、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三)項;
(五)第5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三)項及第三款。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並適用於待決的續期申請。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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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並以之取代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車輛首次登記日期 | 限值(怠速法) | |
一氧化碳 (%) |
碳氫化合物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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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 | 4.00 | 1600 |
2009年7月1日及以後 | 3.50 | 1200 |
備註:
(1)上述測量方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4621-2011《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
(2)污染物濃度為體積分數;碳氫化合物體積分數值以正己烷當量表示。
(3)怠速指發動機無負載最低穩定運轉狀態,即發動機正常運轉,變速器處於空擋,油門控制器處於最小位置,阻風門全開,發動機轉速符合製造廠技術文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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