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2/2021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7/2021

刊登日期:

2021.4.26

版數:

261-263

  • 撤銷大熊貓基金。
廢止 :
  • 第25/2010號行政法規 - 大熊貓基金。
  • 第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大熊貓館收費表》。
  • 第2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大熊貓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 第12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的(1)、(2)分項。
  • 第14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2021號行政法規

    撤銷大熊貓基金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撤銷大熊貓基金

    撤銷經第25/2010號行政法規《大熊貓基金》設立的大熊貓基金(下稱“基金”)。

    第二條

    職責的轉移

    基金撤銷後,其下列職責分別轉至澳門基金會及市政署:

    (一)資助與保育大熊貓相關的研究活動的職責由澳門基金會負責;

    (二)資助與保育大熊貓相關的項目及教育活動的職責由市政署負責。

    第三條

    財產分配

    一、基金的歷年運作結餘歸澳門基金會所有。

    二、除上款所指的結餘歸澳門基金會所有外,基金的其他財產,包括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及義務,歸市政署所有,且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第四條

    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因基金被撤銷而自動終止。

    第五條

    更新提述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大熊貓基金”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市政署的提述。

    第六條

    過渡規定

    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已獲基金資助的研究活動,由市政署繼續跟進。

    第七條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二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修改如下:

    “附件二

    (第二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法務公庫。

    (十)[廢止]”

    第八條

    廢止

    廢止:

    (一)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十)項;

    (二)第25/2010號行政法規

    (三)第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第2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第12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第14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九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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