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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1號行政法規《二零二一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電子醫療券以電子方式發放和處理。
二、根據第11/202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將電子醫療券移轉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須透過移轉的單純意思表示為之。
三、向受益人提供的醫療服務,由使用者以電子方式確認。
四、經使用的電子醫療券每月由衛生局核實和處理給付。
五、衛生局最遲須於電子醫療券經核實後翌月三十日結算電子醫療券。
六、關於給付電子醫療券的一切工作,最遲須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
七、電子醫療券的有效期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不得重新轉為有效。
八、本批示自第11/2021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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