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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離島醫院籌設工作組(下稱“工作組”)。
二、工作組直屬社會文化司司長,並按其指示運作。
三、工作組旨在促進及協調設立離島醫院的籌備工作,尤其包括:
(一)研究及規劃離島醫院的營運模式及發展定位,並制訂分階段啟用計劃;
(二)就離島醫院的工程、設備及服務採購工作提供意見,促使採購的醫療設施和設備等切合離島醫院未來的需求及服務發展;
(三)就離島醫院的人力資源規劃進行研究並提供意見;
(四)就交託的其他與籌設離島醫院相關的事宜提供意見及建議。
四、工作組存續期兩年,可續期。
五、工作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李展潤,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二)吳志強(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三)陳惟蒨;
(四)曹國希;
(五)戴華浩;
(六)黃靜波。
* 請查閱:第22/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六、上款所指的成員以非全職及無償方式執行職務,而屬公務人員的成員,以兼任方式執行職務。
七、衛生局負責向工作組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
八、工作組運作所需的財政資源,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中撥予衛生局的款項內。
九、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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