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下列標誌和證件的式樣,該等式樣依序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附件四內:
(一)標誌;
(二)通行證;
(三)工作證;
(四)退休或確定終止職務人員使用和攜帶自衛槍械的權利的認別卡。
二、標誌尺寸為45毫米x 40毫米,如有需要,可將該尺寸按比例放大或縮小。
三、通行證正面為紅色及白色,背面為白色,尺寸為85.7毫米x 54毫米,左上方印有司法警察局標誌。
四、通行證載有以下可見資料:
(一)持有人的姓名;
(二)職位;
(三)相片;
(四)證件編號;
(五)發出日期;
(六)有效日期;
(七)持有人的簽名;
(八)司法警察局局長的簽名。
五、工作證正面為紅色及白色,背面為紅色、白色及金色,尺寸為85.7毫米x 54毫米,左上方印有司法警察局標誌。
六、工作證載有以下可見資料:
(一)持有人的姓名;
(二)職位;
(三)相片;
(四)證件編號;
(五)發出日期;
(六)持有人的簽名;
(七)司法警察局局長的簽名。
七、工作證的有效期與持有人執行職務的期間相同。
八、如通行證和工作證所載的可見資料需要更新,須換發證件;如持有人的職務終止,須將證件交還司法警察局。
九、退休或確定終止職務人員使用和攜帶自衛槍械的權利的認別卡,正面為紅色及白色,背面為白色,尺寸為85.7毫米x 54毫米,左上方印有司法警察局標誌。
十、上款證件載有以下可見資料:
(一)持有人的姓名;
(二)相片;
(三)證件編號;
(四)發出日期;
(五)持有人的簽名;
(六)司法警察局局長的簽名。
十一、第九款所指證件的有效期直至持有人的相關權利終止或喪失為止,在證件失效後,持有人須將之交還司法警察局。
十二、第一款(二)項至(四)項所指的證件,如遺失、損壞或破爛,予以補發,同時須將此事作出記錄,但保留同一編號。
十三、根據第28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簽發的各種證件維持有效,直至其有效期屆滿或換發本批示所載新版證件為止。
十四、廢止第28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尺寸:45毫米(高)x 40毫米(寬)
A. 區徽與上方邊框的距離:5.6毫米
B. 區徽直徑:26.4毫米
C. 底色:金色
D. 射線:黑色
E. 司法警察局的中、葡文名稱:黑色
尺寸:85.7毫米x 54毫米,圓角
尺寸:85.7毫米x 54毫米,圓角
尺寸:85.7毫米x 54毫米,圓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政府住宅單位轉移予其承租人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訂定為澳門元八萬一千七百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