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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
(一)〔……〕
(二)〔……〕
(三)〔……〕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五)旅遊局代表兩名;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市政署代表一名;
(十五)〔……〕
(十六)〔……〕”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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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21號行政法規《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的年補貼率上限如下:
(一)貸款利息補貼的年補貼率上限為四個百分點;
(二)融資租賃租金補貼的年補貼率上限為四個百分點。
二、訂定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每年可獲許可給予補貼的金額上限如下:
(一)貸款總金額上限為澳門元六億元;
(二)融資租賃租金總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二億元;
(三)每一受益人的貸款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一千萬元;
(四)每一受益人的融資租賃租金上限為澳門元一千萬元。
三、本批示自第7/2021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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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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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及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三)項,以及第5/2003號行政法規《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可入境: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發出的赴內地簽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前往內地後在該簽證有效期內返回;
(二)入境前二十一天未曾到過內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
二、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零時起,對上款所指人士解除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三、如第一款所指人士屬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指國家的國民,則不適用該批示所指的事先取得入境簽證的措施,但仍需取得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七條所指的入境許可。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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