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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的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的式樣,有關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經勞工事務局的程式讀取上款所指准照的二維碼,可顯示下列資料:
(一)准照編號;
(二)准照的簽發日期及有效期;
(三)准照持有人的姓名;
(四)准照的狀態;
(五)所屬的職業介紹所或分所的營業場所名稱及地點;
(六)倘有的附加處罰的決定及期間。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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