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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021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2000號法律《科學技術綱要法》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14/2004號行政法規

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十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宗旨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旨在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科技發展政策的目標,對有助於提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科研實力、創新能力及競爭力的各類項目提供資助。

第十條

監督實體

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受經濟財政司司長監督。

二、除法律或《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外,經濟財政司司長在行使監督權時,尚有權:

(一)批閱年度活動報告及年度帳目;

(二)核准本身預算、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的修改;

(三)在獲授權範圍內許可金額超過行政委員會具職權批准的開支、資助及獎勵;

(四)[……]

(五)[……]

(六)[……]”

第二條

修改《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

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宗旨

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旨在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科技發展政策的目標,對有助於提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科研實力、創新能力及競爭力的各類項目提供資助。

二、[……]

(一)[……]

(二)[……]

(三)有助產業發展的研發、推廣、創新項目;

(四)有助推動研發成果轉化的科研項目;

(五)有助推動對外科技合作的項目;

(六)[原(五)項]

(七)[原(六)項]

三、“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科學技術獎勵的相關工作,並可應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知名科學技術獎勵頒發機構的邀請,推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科研機構和人員申報有關獎勵。

四、“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對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科研平台提供資助。

五、〔原第四款〕

第七條

信託委員會

一、[……]

二、信託委員會主席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擔任,其餘成員須為在科技及創新領域被公認具卓越成就、聲望和能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經信託委員會主席建議,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三、[……]

四、[……]

第八條

信託委員會的職權

一、[……]

(一)[……]

(二)[……]

(三)審議年度活動報告及年度帳目的建議,並呈交監督實體批閱;

(四)審議本身預算、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修改的建議,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審議超過澳門元一百萬元的資助批給,並呈交監督實體在獲授權範圍內許可;

(十一)通過項目顧問名單及項目顧問委員會的內部規章;

(十二)[原(十一)項]

(十三)[原(十二)項]

二、[……]

三、[……]

第十條

行政委員會

一、行政委員會由三至五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任主席。

二、行政委員會主席及成員,須為能保證實現“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宗旨所需的、被公認享有聲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經信託委員會主席建議,以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三、[……]

四、行政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其他機關的成員。

五、行政委員會成員按行政長官的委任批示,以全職或兼職方式擔任職務。

六、全職擔任職務的行政委員會成員須遵守專職制度,但經信託委員會主席建議,行政長官明確許可者除外。

七、行政委員會主席及其他全職擔任職務且屬公務人員的成員,得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

八、行政委員會主席及其他以全職或兼職方式擔任職務的成員,其報酬及福利經信託委員會主席建議,由行政長官於委任批示訂定。

九、行政委員會成員被替代時,替代人的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

第十一條

行政委員會的職權

一、[……]

(一)[……]

(二)[……]

(三)[……]

(四)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一百萬元的資助批給;

(五)[……]

(六)[……]

(七)編製本身預算、預算修改、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以及年度帳目的建議,並提交信託委員會審議;

(八)編製工作及財務報告,並提交信託委員會審議;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二、[……]

三、[……]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至五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任主席。

二、監事會主席及成員須為有能力履行監事會職能、被公認享有聲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經信託委員會主席建議,以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其中一名成員須為財政局代表。

三、[……]

四、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其他機關的成員。

五、[……]

六、[……]

七、監事會成員的報酬,經信託委員會主席建議,由行政長官於委任批示訂定。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

二、監事會為履行上款所指職權,有權查閱和取得“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任何文件;監事會各成員有保密義務,並對違反保密義務所造成的損害負責。

第十五條

職權

一、行政委員會經獲其多數成員的贊成票,有權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一百萬元的資助批給。

二、屬資助金額超過澳門元一百萬元的情況,須經行政委員會建議及由信託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監督實體在獲授權範圍內許可。

第十六條

項目顧問委員會

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可同時組成多個屬諮詢性質的項目顧問委員會,分別對不同專業性質及技術領域的申請項目提供意見。

二、各項目顧問委員會的成員,由行政委員會根據審議項目的專業性質及技術領域,從信託委員會已通過的、不多於二十五名的項目顧問名單中邀請相關專業領域的五至七名的項目顧問出任。

三、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任一機關的成員,但可同時出任多個項目顧問委員會的成員。

四、主管機關在對申請項目作出審批前,須事先考慮項目顧問委員會的意見。

五、應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要求,“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亦可透過項目顧問委員會就其他的科技項目提供意見。

六、項目顧問委員會的運作,受信託委員會通過的內部規章規範。

七、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的報酬,由信託委員會主席訂定。

第十七條

資助的批給規章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資助批給規章,經聽取信託委員會的意見後,以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第三條

過渡規定

一、在新的資助批給規章生效前已提出的資助申請,繼續適用第23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資助批給規章》的規定處理有關審批資助申請的程序,直至完成所需程序為止。

二、本行政法規的生效,不影響信託委員會、行政委員會及監事會現任成員的原任期。

第四條

廢止

廢止:

(一)第6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第18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