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且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至附件四分別取代第115/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附件一至附件四。
二、在本批示生效前,按第115/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附件一至附件三的式樣發出的證件繼續有效至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學校年度結束為止。
三、在本批示生效前,按第115/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附件四的式樣發出的證件繼續有效至其有效期屆滿為止。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正面) |
(背面) |
尺寸:85.5毫米 x 54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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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八月十一日第33/97/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二十六日第38/93/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經第34/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九月七日第38/98/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非高等教育私立教育機構的執照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7/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上款所指的執照式樣採用A4紙張印製,四周為寬十二毫米的白邊。
三、第一款所指的執照式樣使用顏色如下: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08/2021式樣的文字顏色為綠色,印製於淺藍的底色上,並附有藍色邊飾;
(二)*
(三)*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7/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執照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簽署,並蓋上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鋼印加以確認。
五、廢止第158/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第25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體育發展局轄下的體育設施之使用制度》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使用澳門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收費表-表I-使用費用》,並以之取代經第9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修改的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附表二的表I。
二、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II-個人使用費用》,並以之取代經第77/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修改的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附表二的表II。
三、廢止: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第十九條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下列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發出的學歷證書、證書及感謝狀的式樣,該等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件:
(一)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公立學校完成幼兒教育證書式樣;
(二)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公立學校取得小學、初中及高中教育的學歷證書式樣;
(三)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公立學校完成職業技術教育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式樣;
(四)*
(五)完成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舉辦的各類課程及培訓活動的證書式樣;
(六)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幼兒、小學、中學或同等程度教育工作逾十年、二十年及三十年的教師表彰其工作的感謝狀式樣。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1/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上款所指的學歷證書、證書及感謝狀式樣採用A4紙張印製,四周為十二毫米寬的白邊。
三、第一款所指的學歷證書、證書及感謝狀式樣使用顏色如下: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01/2021式樣的文字顏色為綠色,印製於淺綠的底色上,並附有一綠色的邊飾;
(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02/2021式樣的文字顏色為綠色,印製於淺綠的底色上,並附有一綠色的邊飾;
(三)教育及青年發展局03/2021式樣的文字顏色為綠色,印製於淺紫的底色上,並附有一紫色的邊飾;
(四)*
(五)教育及青年發展局06/2021式樣的文字顏色為綠色,印製於淺橙的底色上,並附有一橙色的邊飾;
(六)教育及青年發展局07/2021式樣的文字顏色為綠色,印製於淺黃的底色上,並附有一黃色的邊飾。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1/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第一條(一)項至(四)項及(六)項所指的學歷證書、證書及感謝狀均須由該等文件所指的實體簽署,並須蓋上鋼印。
五、第一條(五)項所指的證書須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署。
六、廢止第77/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七、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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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查閱:第31/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五款(廢止第8/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04/2021號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