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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F條第二款以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司法警察局工人人員組別執行餐廳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七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則自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五時三十分;
(二)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至十四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五時至十六時十五分,星期五則自十五時至十六時;
(三)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三十分至十四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五時三十分至十六時四十五分,星期五則自十五時三十分至十六時三十分;
(四)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九時至十四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五時三十分至十七時十五分,星期五則自十五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二、由司法警察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需要遵守各特定工作時間的工作人員。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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