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及第9/2016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由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組成:
主席:唐曉峰
委員:黎裕豪
戴祖義
高炳坤
容光亮
陳露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F條第二款及第18/2018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工人人員組別及運輸範疇特別職程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上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七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十五分,星期五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二)上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七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八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八時三十分;
(三)上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七時三十分至十時;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一時三十分至十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十一時三十分至十六時;
(四)上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三時至十六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十三時至十六時三十分;
(五)上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至十三時;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五時三十分至十七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十五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六)上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十五分至十二時;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星期五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六時四十五分;
(七)上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三時至十七時十五分,星期五自十三時至十七時;
(八)上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十五分,星期五自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九)上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四十五分至十二時;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星期五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十五分;
(十)上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九時至十二時;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三時至十七時十五分,星期五自十三時至十七時;
(十一)上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九時三十分至十三時,星期五自九時四十五分至十三時;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十四時三十分至十八時十五分;
(十二)上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十時至十三時三十分;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五時至十八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十五時至十八時三十分;
(十三)上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時至十二時十五分,星期五自十時十五分至十二時十五分;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十三時四十五分至十八時四十五分;
(十四)上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時十五分至十三時,星期五自十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九時;
(十五)上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十時十五分至十三時四十五分;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五時十五分至十九時,星期五自十五時十五分至十八時四十五分;
(十六)上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時四十五分至十二時,星期五自十一時至十二時;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九時三十分;
(十七)上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時四十五分至十三時三十分,星期五自十一時至十三時三十分;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十五時至十九時三十分;
(十八)上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十時四十五分至十五時;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六時三十分至十九時三十分,星期五自十六時四十五分至十九時三十分。
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以部門命令決定須遵守各特定工作時間的工作人員。
三、廢止第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