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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第20/2020號法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費用,有關金額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費用 | |
行為 | 金額 (澳門元) |
1. 會計師考試 | |
1.1 考試(每科) | 400 |
1.2 覆卷(每科) | 800 |
2. 會計師 | |
簽發/續期/補發註冊證書 | 1,000 |
3. 執業會計師 | |
3.1 簽發/補發執業准照 | 2,000 |
3.2 簽發/續期/補發執業證 | |
4. 會計師事務所 | |
簽發/續期/補發執業准照 | 3,000 |
5. 其他 | |
5.1 簽發會計師專業團體名稱的合規聲明 | 1,000 |
5.2 簽發會計師專業團體法人章程的合規聲明 | 2,000 |
5.3 簽發各類證明書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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