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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8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經該法律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C條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8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產業基金人員彈性上下班時間規章》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修改如下:
一、每周工作時數為三十六小時,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下午時段,而每日工作時數,星期一至星期四為七小時十五分鐘,星期五為七小時。
二、〔......〕
三、〔......〕
一、〔......〕
二、訂定以下固定時段為必須出勤的工作時段:
(一)上午時段: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二)下午時段:自下午三時至五時。
三、訂定以下可變時段為彈性出勤工作時段,並可計算為正常工作時數:
(一)上午時段: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上午九時三十分和自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二)下午時段: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三時和自下午五時至下午七時。
四、〔原第三款〕
五、〔原第四款〕
一、〔......〕
二、〔......〕
三、工作人員每周不可欠時,亦不可將每周完結時核算所得的超時工作時數轉移至下周。
四、如工作人員開始享受年假或進入缺勤期間,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的缺勤而尚有本周的工作日所欠的時數,則須自返回部門工作後的七個工作日內補回。
五、〔廢止〕
一、因豁免上班、補假日、年假、合理缺勤或因引致工作人員不返回部門的其他合法情況而導致缺勤,為計算每周的工作均視作實際提供服務,而計算基礎為星期一至星期四每日七小時十五分鐘,星期五為七小時。
二、未於第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任一固定時段出勤,或補時不足補償所需的時數,視作缺勤論。
三、〔......〕
四、如工作人員未在上條第四款規定的期間內補回所欠時數,須作不合理缺勤記錄,但經作出解釋且為上級所接納的情況除外。”
二、廢止經第8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文化產業基金人員彈性上下班時間規章》第四條第五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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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特殊教育小班每班學生人數為十一至十五人。
二、特殊教育班每班學生人數如下:
(一)輕度班:十一至十五人;
(二)中度班:八至十人;
(三)重度班:六至八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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