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8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條第一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B條第二款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公務人員團體及行政公職局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財政局工作人員彈性工作時間規章。
二、廢止第55/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一、本規章適用於財政局工作人員,但領導及主管人員除外。
二、財政局局長可根據工作需要,以批示指定須遵守彈性工作時間的工作人員。
一、每周正常工作時數為三十六小時,分配在星期一至星期五,其中星期一至星期四的每日工作時數為七小時十五分,星期五則為七小時。
二、除固定時段外,每日餘下時間可由工作人員自行管理及在本規章訂定的可變時段範圍內自行選擇上下班時間。
三、工作人員提供的每日工作時數不得超過九小時,但另有明確規定者除外。
四、經適當許可的超時工作時段不算入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並應載於相應的出勤紀錄內作獨立計算。
一、“固定時段”是指下列必須出勤的工作時段:
(一)上午時段:九時四十五分至十二時四十五分;
(二)下午時段:十四時四十五分至十七時。
二、“可變時段”是指下列獲計算為正常工作時數的彈性出勤工作時段:
(一)八時四十五分至九時四十五分;
(二)十二時四十五分至十四時四十五分;
(三)十七時至十九時。
三、工作人員須在上款(二)項所指時段內作不少於一小時的午膳休息。
四、第一款規定不影響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五款規定的適用。
五、彈性工作時間制度不妨礙工作人員可被要求於財政局正常辦公時間內提供工作。
六、基於工作需要並經適當說明理由,財政局局長可指定任何工作人員於可變時段內的上下班時間。
一、在不影響部門正常及有效運作的情況下,工作人員可在上條第二款規定所指的任一可變時段內,以延長每日正常工作時數的方式補回所欠的工作時數,但仍須遵守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二、工作人員每周不可欠時,亦不可將超出每周正常工作時數的時數轉移至下周。
三、如工作人員開始享受年假或進入缺勤期間,又或有其他合理理由的缺勤而尚有本周的工作日所欠的時數,則須自返回部門工作後的七個工作日內補回。
一、為計算每周的工作,豁免上班、補假日、年假、合理缺勤或任何其他使工作人員未能返回部門的合法情況,均被視作實際提供服務。
二、下列情況被視作缺勤:
(一)未於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任一固定時段內出勤;
(二)每日提供的工作時數少於六小時;
(三)未按第四條規定補回所欠工作時數。
三、如財政局局長認為工作人員援引的解釋理由不充分,上款所指缺勤即被視作不合理缺勤。
四、如工作人員就第二款所指缺勤提供的解釋獲財政局局長接納,則應按第四條規定補回所欠時間。
一、須由工作人員本人在財政局的出勤監管儀上作上下班記錄。
二、行政暨財政處在資訊系統廳的支援下,須每周對各工作人員已提供的工作時數進行確認,並以適當方式透過財政局各附屬單位讓工作人員知悉其出勤紀錄。
三、工作人員可透過專門的資訊系統查閱其本人已提供的工作時數。
四、未作出第一款所指記錄即被視為缺勤,但出勤監管儀故障或不能運作,或工作人員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計兩個工作日內向財政局局長作出解釋並獲接納除外。
五、工作人員可自獲悉其出勤紀錄或在合理缺勤後返回部門之日起計三個工作日內,就第二款所指的出勤紀錄向財政局局長提出異議。
六、如上款所指異議獲財政局局長接納,具職權單位須對工作人員的出勤紀錄作出更正。
一、因執行本規章所產生的疑問,由財政局局長以批示解決。
二、對本規章未特別規定的事宜,補充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