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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泰禾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Seguros de Vida Tahoe (Macau) S.A.”及英文名稱為“Tahoe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藉發行二萬股每股面值為澳門元一千元的股票,將其公司資本由澳門元九千二百萬元增至澳門元一億一千二百萬元;自此,公司資本由十一萬二千股組成,每股面值為澳門元一千元。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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