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46/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20

刊登日期:

2020.11.3

版數:

5052-5055

  • 核准海事及水務局人員彈性工作時間規章。
廢止 :
  • 第47/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核准海事及水務局人員彈性上下班時間規章。
  •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B條第二款、第18/2018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的海事及水務局人員彈性工作時間規章,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廢止第47/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附件

    海事及水務局人員彈性工作時間規章

    第一條

    範圍

    一、本規章適用於海事及水務局的工作人員,但領導及主管人員除外。

    二、海事及水務局局長可根據工作需要以批示方式指定須遵守彈性工作時間的工作人員。

    第二條

    工作時段制度

    一、每周正常工作時數為三十六小時,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下午,而每日工作時數星期一至星期四為七小時十五分鐘,星期五為七小時。

    二、除固定時段外,每天餘下時間可由工作人員按下條所定時限自行選擇上班和下班時間。

    三、獲有關主管或領導許可的超時工作時段,不納入彈性工作時間制度,而應將之記錄於專用登記表,以便計算超時工作的補償。

    第三條

    彈性工作時間

    一、按照下列各款的規定,容許彈性工作時間。

    二、訂定下列上下午必須出勤的工作時段,該時段為固定時段:

    (一)上午時段:由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

    (二)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由下午三時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由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

    三、訂定下列須計算為正常工作時數的彈性出勤工作時段,該時段為可變時段:

    (一)上午時段:由九時至九時三十分及一時至一時三十分;

    (二)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由二時至三時及五時四十五分至六時四十五分;星期五由二時至三時及五時三十分至六時三十分。

    四、在下午一時至下午三時之間必須有一小時為休息時間。

    五、基於工作需要並經適當說明理由,上級可指定彈性工作時間的任何人員於可變時段內上午及下午的上下班時間。

    第四條

    補時制度

    一、工作人員每日不可欠時,亦不可將超出第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工作時數轉移至下一工作日。

    二、補回可變時段的工作時間,須於上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時限內以延長正常工作時段的方式作出。

    三、如工作人員開始享受年假或進入缺勤期間,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的缺勤而尚有本周的工作日所欠的時數,則須自返回部門工作後的七個工作日內補回。

    第五條

    缺勤

    一、因豁免上班、補假日、年假、合理缺勤或因引致工作人員不返回部門的其他合法情況而導致缺席,為計算每周正常工作時數,即星期一至星期四為七小時十五分鐘,而星期五為七小時,均視作實際提供服務。

    二、未於第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任一固定時段出勤,或每日結算的工作時數少於第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每日工作時數,視為缺勤,但經適當說明理由且為上級所接納的情況除外。

    三、如工作人員未在上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間內補回所欠時數,須作不合理缺勤記錄,但經作出解釋且為上級所接納的情況除外。

    第六條

    監督和記錄出勤

    一、上下班紀錄必須由工作人員本人在設於海事及水務局的出勤監督儀器上記錄。

    二、工作時間由電腦記錄並計算具體工作時數,再以適當方式通知每一工作人員。

    三、工作人員應在適當的員工出勤記錄系統內查閱各自的實際上下班時間以及當日工作時數。

    四、如有上條第二款所指之情況,或無出勤紀錄,工作人員應自獲通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具權限的主管或領導提交合理解釋,但屬出勤監督儀器或員工出勤記錄系統發生故障或不能運作的情況除外。

    五、就出勤紀錄的異議,應自獲通知起兩個工作日內提出。

    六、出勤紀錄倘須更正,應在異議獲具權限的主管或領導批示接納後作出。

    第七條

    最後規定

    因適用本規章而引起的疑問,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以批示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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