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F條第二款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執行文件檔案處理職務的文職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九時四十五分至十三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四時三十分至十八時三十分,星期五自十四時三十分至十八時十五分。
二、訂定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許可處執行公眾接待,以及居留及逗留申請相關工作職務的文職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三時至十六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十三時至十六時三十分。
(二)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三時至十七時十五分,星期五自十三時至十七時。
(三)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三時至十七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十三時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訂定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許可處執行資訊系統操作的文職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九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四時三十分至十八時十五分,星期五自十四時三十分至十八時。
四、訂定治安警察局工人人員組別執行清潔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七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五時十五分,星期五自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五時。
(二)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七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五時十五分,星期五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五時。
(三)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七時十五分至十一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二時十五分至十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十二時十五分至十五時三十分。
(四)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二時三十分至十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十二時三十分至十六時。
(五)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四時至十七時十五分,星期五自十四時至十七時。
(六)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四時至十六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十四時至十六時三十分。
(七)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至十三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四時至十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十四時至十六時。
(八)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二時三十分至十六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十二時三十分至十六時三十分。
(九)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十五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三時十五分至十六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十三時十五分至十六時三十分。
(十)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三時四十五分至十七時,星期五自十四時至十七時。
(十一)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星期五自八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四時至十七時十五分,星期五自十四時至十六時三十分。
(十二)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四時至十七時十五分,星期五自十四時至十七時。
(十三)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十四)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四時四十五分至十八時,星期五自十五時至十八時。
(十五)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四時至十六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十四時至十六時三十分。
(十六)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四十五分至十三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四時至十七時,星期五自十四時至十六時四十五分。
(十七)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七時三十分至十四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七時三十分至十四時三十分。
(十八)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八時四十五分至十六時,星期五自九時至十六時。
五、訂定治安警察局工人人員組別執行提供膳食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五時四十五分至二十時,星期五自十六時至二十時。
(二)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時十五分至十三時三十分,星期五自十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十六時至二十時。
(三)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七時四十五分至十五時,星期五自七時四十五分至十四時四十五分。
(四)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八時至十五時十五分,星期五自八時至十五時。
(五)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五時三十分。
(六)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二時四十五分至二十時,星期五自十三時至二十時。
六、須按照第四款(十七)項及(十八)項以及第五款(三)項至(六)項所指之特定工作時間上班之工作人員只要連續工作六小時,有權休息三十分鐘。
七、由治安警察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各特定工作時間的工作人員。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