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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7/2020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5/2023號行政法規

第二條

修改第30/2004號行政法規

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八條修改如下:

“第八條

典試委員會

一、〔……〕

(一)根據法官委員會的建議任命的法院司法官一名;

(二)根據檢察長經聽取檢察官委員會意見後的建議任命的檢察院司法官一名;

(三)〔……〕

(四)〔……〕

二、〔……〕

三、〔……〕”

第三條

過渡規定

教學委員會非常設成員的任期於本行政法規生效時終止,但就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專業培訓已獲任命的非常設成員的任期除外。

第四條

廢止

廢止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六條第五款。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月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