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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020號檢察長批示

檢察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條、經第4/2019號法律重新公布的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一條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的規定適用於檢察長辦公室的行政活動。

二、本批示自公佈後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

檢察長 葉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