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8/2012號法律第二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三、本法律規定的報酬不得兼收,相關人員僅有權收取最高金額的一項報酬,但膳食補助及增補性報酬除外。”
在第8/2012號法律內增加第三-A條,內容如下:
一、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職程人員、海關關員職程人員、獄警隊伍職程人員、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本身編制的人員必須遵守隨時候命的制度,可被要求提供每周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
二、上款所指人員如按要求實際提供每周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有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按月收取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增補性報酬。
三、以上兩款所指每周工作時數,以當月的實際工作總時數,除以該月份的工作日日數,再乘以五的方法計算。
四、《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八十條第四款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上款所指工作日日數的計算。
五、《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正常工作時數制度,以及超時工作、輪值工作、特定工作時間及待命的一般制度不適用於第一款所指人員。”
第8/2012號法律第二章重新定名為“附帶報酬”。
經第8/2012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十一日第61/92/M號法令第二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三、收取上條所指的津貼不得兼收其他附帶報酬,相關人員僅有權收取最高金額的一項報酬,但第8/2012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三-A條所指的膳食補助及增補性報酬除外。”
廢止:
(一)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五條;
(二)第19/2012號行政法規《調整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的增補性報酬》;
(三)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三條;
(四)第13/2005號行政命令;
(五)第33/2012號行政命令。
本法律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