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9/2020號法律

公報編號:

38/2020

刊登日期:

2020.9.21

版數:

4841-4843

  • 修改第8/2012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
廢止 :
  • 第13/2005號行政命令 - 調整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軍事化人員、海關關員及澳門監獄獄警隊伍人員每月的增補性報酬。
  • 第33/2012號行政命令 - 修改第13/2005號行政命令第三條。
  • 第19/2012號行政法規 - 調整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的增補性報酬。
  •  
    相關法規 :
  • 第9/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27/2015號行政法規 - 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8/2012號法律 - 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
  • 第20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每月收取的增補性報酬。
  •  
    相關類別 :
  • 保安部隊職程 - 保安部隊(整體) - 治安警察局 - 海關 - 懲教管理局 - 消防局 - 司法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9/2020號法律

    修改第8/2012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第8/2012號法律

    第8/2012號法律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發放制度

    一、〔……〕

    二、〔……〕

    三、本法律規定的報酬不得兼收,相關人員僅有權收取最高金額的一項報酬,但膳食補助及增補性報酬除外。”

    第二條

    增加第8/2012號法律的條文

    第8/2012號法律內增加第三-A條,內容如下:

    “第三-A條

    增補性報酬

    一、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職程人員、海關關員職程人員、獄警隊伍職程人員、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本身編制的人員必須遵守隨時候命的制度,可被要求提供每周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

    二、上款所指人員如按要求實際提供每周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有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按月收取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增補性報酬。

    三、以上兩款所指每周工作時數,以當月的實際工作總時數,除以該月份的工作日日數,再乘以五的方法計算。

    四、《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八十條第四款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上款所指工作日日數的計算。

    五、《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正常工作時數制度,以及超時工作、輪值工作、特定工作時間及待命的一般制度不適用於第一款所指人員。”

    第三條

    重新定名第8/2012號法律第二章

    第8/2012號法律第二章重新定名為“附帶報酬”。

    第四條

    修改八月三十一日第61/92/M號法令

    第8/2012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十一日第61/92/M號法令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發放制度)

    一、〔……〕

    二、〔……〕

    三、收取上條所指的津貼不得兼收其他附帶報酬,相關人員僅有權收取最高金額的一項報酬,但第8/2012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三-A條所指的膳食補助及增補性報酬除外。”

    第五條

    廢止

    廢止:

    (一)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五條;

    (二)第19/2012號行政法規《調整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的增補性報酬》;

    (三)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三條;

    (四)第13/2005號行政命令

    (五)第33/2012號行政命令

    第六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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