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本人行使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條和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的規定適用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電子方式作出的行政行為和手續;
二、本批示自第2/2020號法律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