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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9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金庸小說」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200,000枚
四元 200,000枚
四元五角 200,000枚
六元 200,000枚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葡文版本

第1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18號行政法規《電子服務》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0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統一電子平台使用者帳戶系統登入方式及條件規章》第三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使用者帳戶的特點

一、〔……〕

(一)遵守《使用者帳戶系統保障水平的技術規格規章》的規定,但本規章另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二)〔廢止〕

(三)〔……〕

二、上款(三)項規定的電子身份識別工具可具有不同的特徵和保障水平。

三、〔……〕

第六條

開立申請的程序

一、〔……〕

二、在上款所指的程序中,可收集將成為帳戶持有人的利害關係人的下列身份識別資料:

(一)〔……〕

(二)〔……〕

(三)〔……〕

(四)〔……〕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編號及簽發日期,如屬未受上項涵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情況;

(六)〔……〕

(七)〔……〕

(八)〔……〕

(九)與帳戶關聯的流動電話號碼及通訊地址。

三、〔……〕

第七條

身份確認程序

一、〔……〕

二、上款所指程序包括對利害關係人的身份進行核實,並應遵守第三條第一款(一)項所指規章中規定的技術規格。

第八條

帳戶連接的申請程序

一、〔……〕

二、〔……〕

三、〔……〕

四、〔……〕

五、第二款規定的帳戶連接程序應遵守第三條第一款(一)項所指規章中規定的技術規格。

第十四條

適用實體

一、〔……〕

二、〔……〕

三、〔……〕

四、自然人得以作為實體的管理者、領導或工作人員身份在執行專業職務時登入實體使用者帳戶來獲取統一通用平台向該實體提供的電子服務,但不影響第八條所指的帳戶連接權。

五、經實體使用者帳戶持有人的法定代表或部門領導的明示許可後,方可進行上款規定的登入。

六、如屬由多個自然人登入實體使用者帳戶的情況,則須按實體法定代表所定的不同行為範圍進行。

七、每個登入實體使用者帳戶的自然人均具有本身的電子身份識別工具,該工具須具有與其行為範圍相對應的保障水平。

第十五條

開立申請的程序

一、〔……〕

二、在上款所指的程序中,可收集將成為帳戶持有人的利害關係人的下列身份識別資料:

(一)〔……〕

(二)〔……〕

(三)〔……〕

(四)〔……〕

(五)與帳戶關聯的流動電話號碼及通訊地址。

三、〔……〕

四、〔……〕

五、〔……〕

六、如屬上條第四款規定的情況,須收集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的資料。

第十六條

身份確認程序

一、〔……〕

二、〔……〕

三、上款所指的程序應遵守第三條第一款(一)項所指規章中規定的技術規格。

四、〔……〕”

二、在經第30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統一電子平台使用者帳戶系統登入方式及條件規章》內增加第十-A條和第十六-A條,內容如下:

“第十-A條

以電子方式開立使用者帳戶

一、持有由合格來源發出且附有獲發證件者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的利害關係人,得以電子方式開展自然人使用者帳戶的開立程序。

二、使用者帳戶持有人須在帳戶開立程序中聲明已知悉及同意使用者帳戶的登入和使用條款與條件、各電子身份識別工具的用途、使用時須遵守的安全措施及連帶的法律效力。

三、在作出上款規定的聲明及同意後,使用者帳戶持有人須設定帳戶的名稱和登入密碼,並啟動其帳戶。

第十六-A條

以電子方式開立使用者帳戶

一、如第十四條第一款(三)項及(四)項規定實體的法定代表為持有由合格來源發出且附有獲發證件者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得以電子方式開展開立實體使用者帳戶的申請程序。

二、上款所指的自然人須在帳戶開立程序中聲明已知悉及同意使用者帳戶的登入和使用條款與條件、各電子身份識別工具的用途、使用時須遵守的安全措施及連帶的法律效力。

三、作出上款規定的聲明及同意後,第一款所指的自然人須設定帳戶的名稱和登入密碼,並啟動其帳戶。”

三、廢止經第30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統一電子平台使用者帳戶系統登入方式及條件規章》第三條第一款(二)項。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