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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內。
二、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載有以下可見資料:
(一)持證人姓名;
(二)性別,分別以代表男性的字母“M”或代表女性的字母“F”登載;
(三)出生日期;
(四)簽發日期;
(五)外地僱員類別;
(六)職級或職務;
(七)僱主實體;
(八)證件編號;
(九)有效期查閱提示;
(十)持證人樣貌;
(十一)二維碼;
(十二)光學閱讀代碼。
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集成電路內儲存以下資料:
(一)上款(一)至(八)項所指的資料;
(二)婚姻狀況;
(三)旅行證件發出國家或地區;
(四)旅行證件類別;
(五)旅行證件編號;
(六)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四、根據第19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簽發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維持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為止。
五、廢止第19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式樣及特徵:
尺寸:85.6毫米 x 53.98毫米,圓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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