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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0/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F條第二款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消防局裝備設施維修處執行提供膳食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八時至十五時十五分,星期五自八時至十五時;

(二)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六時四十五分,星期五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六時三十分;

(三)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十五分至十一時十五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二時四十五分至十七時,星期五自十二時四十五分至十六時四十五分;

(四)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八時十五分至十五時三十分,星期五自八時十五分至十五時十五分;

(五)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九時至十六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九時至十六時。

二、訂定消防局裝備設施維修處執行清潔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二)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四時至十七時十五分,星期五自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訂定消防局裝備設施維修處執行園丁職務的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十五分至十三時;

(二)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星期五自十四時三十分至十六時四十五分。

四、須按照第一款(一)項、(四)項以及(五)項所指之特定工作時間上班之工作人員只要連續工作六小時,有權休息三十分鐘。

五、由消防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各特定工作時間的工作人員。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葡文版本

第123/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組織與運作》第十七條第三款所指載於本批示附件的附設人員,而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廢止第83/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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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

第三款所指之附設人員

職務名稱 職位數目
治安警察局人員(軍事化人員)
警務總長/副警務總長 6
警司/副警司 10
警長/副警長/首席警員/一等警員/警員 46
刑事偵查人員
督察/副督察 6
首席刑事偵查員/一等及二等刑事偵查員 16
消防局人員(軍事化人員)
消防總長/副消防總長 2
一等消防區長/副一等消防區長 1
消防區長/副消防區長/首席消防員/一等消防員/消防員 11
海關人員
關務總長/副關務總長 1
關務監督/副關務監督 2
關務督察/機械專業關務督察/副關務督察/機械專業副關務督察/首席關員/機械專業首席關員/一等關員/機械專業一等關員/關員/機械專業關員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