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撤銷第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
二、廢止第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4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