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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0/2020號行政法規

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7/2019號法律《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社會房屋的申請、分配及租賃的補充規定。

第二條

單位類型及面積下限

本行政法規生效後興建的社會房屋的單位類型及所對應的面積下限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二章

申請和分配

第三條

提交申請

一、申請社會房屋須向房屋局提交申請表;申請表的式樣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二、申請表須附同以下文件,但屬可由房屋局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透過包括個人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取得的文件除外:

(一)家團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二)婚姻狀況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三)家團成員的收入證明文件;

(四)家團成員的資產淨值證明文件;

(五)其他所要求的證明文件。

三、上款所指文件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四、房屋局可要求申請人出示第二款所指的文件正本作核對;如未能出示,房屋局可拒絕接納相關文件的副本。

第四條

初步審查申請

一、房屋局按申請提交的次序作初步審查,並核實所有文件是否填妥及齊備,以符合上條規定。

二、如申請文件不齊備或欠填妥,則房屋局須通知申請人在三十日內補交文件。

三、如申請人未在上款所定的期間內補交文件,則駁回有關申請。

四、上款的規定不影響申請人重新提交申請。

第五條

申請編號

一、經核實所有文件已填妥及齊備的申請,獲發申請編號。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所有文件已填妥及齊備的日期及時間視為提交申請的日期及時間。

三、如申請透過郵遞方式提交,上款規定的提交日期及時間以房屋局收件日期及時間為準;如透過電子方式提交,則以資訊系統所顯示的資料庫登記日期及時間為準。

第六條

資格審查

一、房屋局按編號對申請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申請方被接納。

二、如房屋局認為有需要,可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提交有助分析申請的其他補充資料。

三、屬下列任一情況,駁回申請:

(一)不具備第17/2019號法律規定的要件;

(二)家團任一成員為另一編號較前的申請表所載成員;

(三)在申請過程中作虛假聲明或提供不確實的資料,或使用任何欺詐的手段。

第七條

評分

一、房屋局按第17/201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所指的、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得分表,對獲接納的申請進行評分。

二、上款所指的評分,根據申請表及附同文件的資料評定。

三、得分不會變動,但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及本行政法規規定的情況除外。

四、在得分相同的情況下,則按申請家團任一成員年齡較大者排列在先;如仍相同,則以電腦隨機抽號的方式排列申請的先後次序。

五、在計算評分後,房屋局須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分配前重新審查

一、在分配社會房屋前,房屋局須核實申請人是否仍符合法定要件,但不影響第四款規定的適用。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申請人須在房屋局指定的期間內提交所要求的文件;如出現家團成員變動,須按房屋局的要求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並適用經適當配合後的第17/201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

三、如出現家團成員變動,有關申請須重新評分;如得分低於原先得分,須重新排列申請的次序。

四、如在接納申請後一年內獲分配社會房屋,可免除第一款規定的審查,只要不出現家團成員變動。

第九條

不分配及取消申請

屬下列任一情況,不作出分配並取消申請:

(一)未在指定的期間提交上條第二款所指的文件;

(二)不符合第17/2019號法律規定的申請要件;

(三)在申請過程中作虛假聲明或提供不確實的資料,或使用任何欺詐手段。

第十條

社會房屋的分配

一、社會房屋根據可分配的單位類型及評分得分,依次由得分高至低進行分配。

二、房屋局在分配房屋時,應遵照第17/2019號法律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及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的標準,按家團成員人數分配一個相應單位類型的社會房屋,但下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三、如可分配的單位類型與家團的人數不相符,則房屋局可分配兩個或以上的單位,且應優先考慮分配相連的單位。

四、社會房屋單位以電腦隨機抽號的方式進行分配,但有合理解釋且獲房屋局接納的例外情況除外。

第三章

租賃

第一節

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租賃合同的簽訂

一、家團代表須於收到房屋局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在指定的地點與房屋局簽訂租賃合同,且不徵收手續費。

二、如未按上款的規定與房屋局簽訂租賃合同,則視有關申請屬第17/2019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七)項規定的情況而宣告程序消滅,但有合理解釋且獲房屋局接納者除外。

三、合同的續期及其他變更,以附註方式附於租賃合同內,且應載明引致事實的來源於備註欄或補充頁中。

四、因法律的規定導致出現調整獲分配房屋或租賃合同地位的移轉,則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五、屬第17/2019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二款(二)項規定的情況,如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上限一倍的情況,承租人須在房屋局指定的期間和地點與房屋局簽訂短期租賃合同。

六、本條所指的租賃合同的式樣,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十二條

合同的期間

一、租賃合同的期間為五年;如在房屋局為辦理續期而指定之日,承租人及其家團的每月收入及資產淨值不超出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上限一倍,則按相同期間續期。

二、屬第17/2019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二款(二)項規定的情況,須簽訂為期一年且不可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

三、屬第17/2019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重新訂立的租賃合同期間為五年,且其後按第一款的規定續期。

第十三條

租賃合同續期的審查

一、在合同期間或其續期期間屆滿前,應房屋局要求,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須申報每月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以及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

二、如家團僅由年滿六十五歲或重度殘疾的人士組成,可免除審查收入及資產而獲合同續期。

第十四條

家團成員的變動

家團成員的變動,須向房屋局作出有關告知及附同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的證明文件,並適用經適當配合後的第17/2019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

租賃合同內未載明人士的逗留許可

一、申請租賃合同內未載明人士的逗留許可,必須向房屋局提出申請,並提交所需證明文件。

二、屬第17/2019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情況,逗留許可的申請應附同將逗留於房屋的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屬家團任一成員患有長期性疾病而家團中無任何成員可予以長期照顧的情況,尚應提交醫生證明以證實有關情況。

三、屬第17/2019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情況,逗留許可的申請應附同將逗留於房屋的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親屬關係證明。

四、除以上數款所指的文件外,房屋局可要求提交其認為對審查申請屬必要的其他文件。

五、第三款所指的逗留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

六、本條所指的逗留許可,在引致出現許可的狀況終止之日或許可的期間屆滿失效。

第二節

租金

第十六條

租金金額

一、租金金額按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三的公式計算;公式參數的金額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二、為着計算租金的效力,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配偶的收入不被納入計算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內。

三、行政長官可全部或部分豁免繳付租金。

第十七條

租金的徵收或調整

一、房屋局須將涉及租金的徵收或調整的一切事宜通知承租人。

二、自作出有關通知的翌月起可要求徵收調整後的租金金額,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三、屬違反第17/201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十二)項規定的義務的情況,房屋局須向承租人徵收自有關事實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的調整租金金額。

第十八條

繳付的期間及地點

租金自簽訂租賃合同翌月首日起開始計算,並須於每月一日至十八日到租賃合同所定的地點繳付。

第十九條

租金的強制徵收及歸屬

一、如未在上條規定的期間內自願繳付租金及第17/2019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一款所指的倘有賠償,則按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以欠繳租金及賠償的證明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徵收。

二、租金及任何賠償的所得為房屋局的收入。

第三節

工程及保養

第二十條

工程

一、在不妨礙取得法定要求准照的情況下,如無房屋局的許可,不得進行任何工程。

二、如承租人擬進行任何工程,應以書面方式告知房屋局,以獲得上款所指的許可。

三、如進行的工程與獲許可的工程不符,則視為在無許可的情況下進行工程。

第二十一條

保養

一、社會房屋內部正常耗損的保養費用由承租人負責,但因建築瑕疵或缺陷而引致的修葺費用除外;如家團僅由年滿六十五歲或重度殘疾的人士組成,保養費用由房屋局負責。

二、樓宇的共同部分的保養由房屋局負責。

三、如因承租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引致樓宇共同部分受到損壞,則由有關承租人負責進行修葺工作。

四、如承租人不能或不願進行上款所指的修葺工作,則房屋局可代其為之,並有權要求其償還有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改善物

一、對社會房屋所作的改善物,均歸房屋局所有,不得拆除,亦無權要求任何賠償,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二、僅在拆除改善物不會對社會房屋造成任何損害的情況下,方可許可有關拆除申請。

第四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過渡規定

一、已按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評分的申請應排列在第17/2019號法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確定輪候名單之後。

二、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訂立的租賃合同以六個月的期間自動續期,直到房屋局按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續期手續。

第二十四條

廢止

廢止:

(一)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社會房屋申請規章》;

(二)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二十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第17/2019號法律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

附件一

(第二條所指者)

單位類型及面積下限

單位類型 使用面積下限(平方米) 總使用面積下限
房1 房2 房3 廚房 衛生間
T0 11+6       3.5 2.5 23.0
T1 12 7.5     3.5 2.5 25.5
T2 12 7.5 7.5   3.5 2.5 33.0
T3 14 7.5 7.5 7.5 3.5 2.5 42.5
牆與牆之間最短距離(米) 2.4 2.2 2.2 2.2 1.4 1.2 --

附件二

(第十條第二款所指者)

分配房屋的標準

一、在分配社會房屋時,應儘量遵照下表的標準進行分配:

單位類型 家團成員人數
T0,T01 1人
T1 1至2人
T2 2至4人
T3 5至6人
T4 7人或以上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按可分配的單位類型,如屬一人家團,應按家團的實際情況儘量首先分配T0或T01類型的單位,其次分配T1類型的單位;如屬二人家團,應按家團的實際情況儘量首先分配T1類型的單位,其次分配T2類型的單位。

三、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附件一分類為T0II、T0III及T0IV類型的單位,如其總使用面積及可作間隔的類型符合本行政法規附件一所指的T1、T2及T3的單位類型,則經適當配合後視為屬該單位類型作分配。

附件三

(第十六條第一款所指者)

租金金額的計算公式

一、租金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一)當Rn≦DSn,Rdn=0;

(二)當Rn>DSn,Rdn=(Rn–DSn)x17.5%。

Rd 為繳付的租金金額;

n 為家團成員人數;

Rn 為n 人家團每月總收入;

DSn 為n 人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

二、如計算所得的租金金額非為澳門元一元的倍數,須將小數化成整數進位至澳門元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