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國古典詩詞——唐詩」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 250,000枚 |
四元 | 250,000枚 |
四元五角 | 250,000枚 |
六元 | 250,000枚 |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 25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六萬二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20號法律《動物防疫法》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動物疫病名錄》,該名錄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動物疫病 分類編碼 |
動物疫病名稱 |
多種動物共患病 | |
M-1 | 炭疽 |
M-2 | 克里米亞剛果出血熱 |
M-3 | 東部馬腦脊髓炎 |
M-4 | 心水病 |
M-5 | 偽狂犬病 |
M-6 | 藍舌病 |
M-7 | 布魯氏菌感染(流產布魯氏菌、馬爾他布魯氏菌、豬布魯氏菌) |
M-8 | 細粒棘球絛蟲感染 |
M-9 | 多房棘球絛蟲感染 |
M-10 | 流行性出血熱 |
M-11 | 口蹄疫 |
M-12 | 結核病 |
M-13 | 狂犬病 |
M-14 | 裂谷熱 |
M-15 | 牛瘟 |
M-16 | 旋毛蟲感染 |
M-17 | 日本腦炎 |
M-18 | 新大陸螺旋蠅蛆病 |
M-19 | 舊大陸螺旋蠅蛆病 |
M-20 | 副結核病 |
M-21 | Q熱 |
M-22 | 蘇拉病 |
M-23 | 土拉桿菌病 |
M-24 | 西尼羅河熱 |
馬病 | |
E-1 | 馬傳染性子宮炎 |
E-2 | 馬媾疫 |
E-3 | 西部馬腦脊髓炎 |
E-4 | 馬傳染性貧血 |
E-5 | 馬流感 |
E-6 | 馬梨形蟲病 |
E-7 | 非洲馬瘟 |
E-8 | 馬疱疹病毒一型感染 |
E-9 | 馬病毒性動脈炎 |
E-10 | 馬鼻疽 |
E-11 | 委內瑞拉馬腦脊髓炎 |
牛病 | |
B-1 | 牛無漿體病 |
B-2 | 牛巴貝蟲病 |
B-3 | 牛生殖道彎曲桿菌病 |
B-4 | 牛海綿狀腦病 |
B-5 | 牛病毒性腹瀉 |
B-6 | 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 |
B-7 | 出血性敗血症 |
B-8 | 牛疱疹病毒一型感染 |
B-9 | 結節性皮炎 |
B-10 | 牛傳染性胸膜肺炎 |
B-11 | 泰勒氏蟲病 |
B-12 | 毛滴蟲病 |
B-13 | 錐蟲病 |
綿羊及山羊病 | |
SG-1 | 山羊關節炎腦炎 |
SG-2 | 接觸傳染性無乳症 |
SG-3 | 山羊傳染性胸膜肺炎 |
SG-4 | 流產嗜性衣原體感染 |
SG-5 | 小反芻獸疫 |
SG-6 | 梅迪-維斯那病 |
SG-7 | 內羅畢羊病 |
SG-8 | 綿羊副睪炎 |
SG-9 | 流產沙門氏菌感染 |
SG-10 | 癢病 |
SG-11 | 綿羊痘和山羊痘 |
豬病 | |
S-1 | 非洲豬瘟 |
S-2 | 古典豬瘟 |
S-3 | 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徵 |
S-4 | 豬囊尾蚴病 |
S-5 | 尼帕病毒性腦炎 |
S-6 | 豬傳染性胃腸炎 |
禽病 | |
A-1 | 禽衣原體病 |
A-2 | 禽傳染性支氣管炎 |
A-3 | 禽傳染性喉氣管炎 |
A-4 | 禽支原體病(雞敗血支原體、滑液囊支原體) |
A-5 | 鴨病毒性肝炎 |
A-6 | 禽傷寒 |
A-7 | 禽流感 |
A-8 | 新城疫 |
A-9 | 傳染性法氏囊病(甘布羅病) |
A-10 | 雞白痢 |
A-11 | 火雞鼻氣管炎 |
兔病 | |
R-1 | 黏液瘤病 |
R-2 | 兔病毒性出血症 |
魚病 | |
F-1 | 流行性潰瘍綜合徵 |
F-2 | 流行性造血器官壞死病 |
F-3 | 鮭三代蟲感染 |
F-4 | 鮭傳染性貧血病 |
F-5 | 傳染性造血器官壞死病 |
F-6 | 錦鯉疱疹病毒病 |
F-7 | 真鯛虹彩病毒病 |
F-8 | 鮭魚甲病毒病 |
F-9 | 鯉春病毒血症 |
F-10 | 病毒性出血性敗血症 |
兩棲動物病 | |
AM-1 | 箭毒蛙壺菌感染 |
AM-2 | 蠑螈壺菌感染 |
AM-3 | 蛙病毒感染 |
其他 | |
O-1 | 駱駝痘 |
O-2 | 利什曼病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9號法律《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第三條(二)項及第30/2020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適用第17/2019號法律第三條(二)項的規定,經濟狀況薄弱的個人或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分別不可超過以下表一及表二中所載金額: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
每月總收入 (澳門元) |
1 | 12,750.00 |
2 | 19,270.00 |
3 | 26,020.00 |
4 | 28,490.00 |
5 | 30,290.00 |
6 | 35,500.00 |
7或以上 | 37,300.00 |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
總資產淨值 (澳門元) |
1 | 275,400.00 |
2 | 416,300.00 |
3 | 562,100.00 |
4 | 615,400.00 |
5 | 654,300.00 |
6 | 766,800.00 |
7或以上 | 805,700.00 |
二、由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予年滿六十五歲的受益人的養老金金額不被納入在上款所指的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的計算內。
三、如家團僅由年滿六十五歲的人士組成,總資產淨值上限為表二所指的雙倍。
四、為適用第30/2020號行政法規附件三的規定,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DSn)金額為: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
維持生計的開支 (澳門元) |
1 | 4,350.00 |
2 | 7,990.00 |
3 | 11,020.00 |
4 | 13,390.00 |
5 | 15,120.00 |
6 | 16,850.00 |
7或以上 | 18,580.00 |
五、本批示自第17/2019號法律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9號法律《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租賃社會房屋申請所適用的得分表,該得分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第17/2019號法律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項目 | 得分 |
一、住所種類 | |
非常規房屋 | 100 |
舖位或閣樓 | 50 |
常規房屋 | 20 |
二、樓齡 | |
居住的樓宇已興建超過四十年 (不適用於“非常規房屋”) |
30 |
三、家團代表在澳門居留的時間 | |
超過三十年 | 30+(居留年數 - 30) |
二十一年至三十年 | 20 |
十一年至二十年 | 10 |
十年或以下 | 0 |
四、家團人均收入水平 | |
家團人均收入<= 一 人家團的維持生計開支 | 30 |
一人家團的維持生計開支 < 家團人均收入 <= 一 人家團維持生計開支的150% | 20 |
一人家團維持生計開支的150% < 家團人均收入 <= 一人家團維持生計開支的200% | 10 |
家團人均收入 > 一人家團維持生計開支的200% | 0 |
家團人均收入 ——家團每月總收入除以家團成員人數。 家團每月總收入 ——家團所有成員的每月收入總和,包括非為澳門居民的配偶。 家團成員人數——填寫於社會房屋申請表內的人士,包括非為澳門居民的配偶。 |
|
五、家團組成中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比例 | |
P.R. = 1 | 10 |
0.5 <= P.R. <1 | 5 |
P.R. <0.5 | 0 |
P.R. ——家團成員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的人數除以家團成員人數。 家團成員人數——填寫於社會房屋申請表內的人士,包括非為澳門居民的配偶。 |
|
六、輪候時間 | |
自完成資格審查後每滿365日 | 20 |
七、長者或殘疾人士 | |
家團中有一名年滿65歲或持有殘疾評估登記證人士 | 35 |
家團中有一名以上年滿65歲或持有殘疾評估登記證人士 | 50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020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社會房屋申請表的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二、核准社會房屋申請須附同文件列表,該列表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三、本批示自第17/2019號法律《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020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社會房屋租賃合同及短期租賃合同的式樣,該等式樣分別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本批示自第17/2019號法律《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進口及轉運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的附表所載的貨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序號 | 貨物名稱 |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 (NCEM/SH) (第六修訂版) |
1 | 回收(廢料及碎料)的未漂白牛皮紙或紙板、瓦楞紙或紙板 | 4707.10.00 |
2 | 回收(廢料及碎料)的主要由漂白化學木漿製成的其他紙或紙板,未經本體着色 | 4707.20.00 |
3 | 回收(廢料及碎料)的主要由機械木漿製成的紙或紙板(例如,報紙、雜誌紙及類似印刷品) | 4707.30.00 |
4 | 回收紙或紙板(廢料及碎料),包括未分類的廢料及碎料,未列明或未包括在其他編號 | 4707.9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