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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24/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b)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以取代附於第54/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新型冠狀病毒檢測收費表。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對象 | 收費 (澳門元) |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外地僱員及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 每次檢測費用為45.00(混樣檢測) |
每次檢測費用為150.00(單樣檢測)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7/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20/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35/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55/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34/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5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61/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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