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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李加祿街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本規章訂定位於李加祿街、木瓜圍及貨倉街之間的大廈內的停車場(下稱“李加祿街停車場”)的使用及經營應遵守的規定。
一、李加祿街停車場是一個由該大廈地庫的第一層及第二層構成的公共停車場。
二、李加祿街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木瓜圍。
三、李加祿街停車場共設有102個向公眾開放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46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56個。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李加祿街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一、非經營運實體特別許可,禁止具下列特徵的車輛使用李加祿街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超過九個;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
(三)高度超過2公尺;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停車場內任何使用者或停泊的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的物品;
(五)產生的廢氣超過法定限度。
二、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2級別/黃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李加祿街停車場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使用李加祿街停車場的駕駛者,應從停車場入口處的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二、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李加祿街停車場的相應費用後,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逾時者須按照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三、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的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一、使用李加祿街停車場的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李加祿街停車場的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三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二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元一元。
四、上款所指的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一、在李加祿街停車場服務的當值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李加祿街停車場的使用及營運的記錄,由營運實體負責編製及存檔。
三、營運實體尚負責確保李加祿街停車場的衛生及保安服務,以及現有設備的保養和使用。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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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8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且經第5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修改的期間延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行政長官 張永春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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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8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
(一)[……]
(二)如乘客在澳門國際機場的士站、氹仔客運碼頭的士站、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路氹邊檢大樓的士站或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乘搭的士,須繳附加費澳門元5元;
(三)[……]”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行政長官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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