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粵港澳大灣區海事合作協議》。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