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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第4/2010號法律、第4/2013號法律及第10/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8/2010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修改如下:
一、〔……〕
二、申請須附同下列資料,但不影響治安警察局要求提供其他必需的文件:
(一)〔……〕
(二)非本地居民的護照或其他旅遊證件的影印本;
(三)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證件用近照一張。
三、為適用第21/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在交妥上款所指資料後,治安警察局可發出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
本行政法規自第10/2020號法律《修改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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